專利可以改請嗎?有甚麼條件限制?
通常會需要申請專利改請的,是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,考慮到保護範圍及年限,以及公司整體的專利佈局,甚至是商品流動的速度,都可能會用到專利改請,以下介紹熱門國家的專利改請制度:
台灣
若原申請案准予專利者,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准予專利之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前。若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,而審定不准予專利者,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初審、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。若原申請案為新型,而處分不准予專利者,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。
改請之態樣有:
A.不同專利種類間之改請:
a. 發明改請新型。 b. 發明改請設計。 c. 新型改請發明。 d. 新型改請設計。 e. 設計改請新型。
B. 相同專利種類之改請:
a. 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。 b. 衍生設計改請獨立設計。
日本
發明專利收到核駁審定(拒絕查定)3個月內(海外申請人為4個月)、或於發明申請日起9年6個月內 (取其短者)改請為新型。
新型可以改請發明,改請時間點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
(1) 申請日起3年內
(2) 權利人未請求過技術評價書
(3) 他人請求過技術評價書,該技術評價報告書到達日起30日以內。
原文來源:專利改請制度大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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